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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17-05-29

关于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文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17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领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内容,国家相继出台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5)、《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2009)、《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2015)、《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5)等规范性文件。

现汇总如下,希望我院师生认真学习上述国家文件,严格自律,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为高校科研事业做出贡献。

    文件一: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129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二: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面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形势,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亟需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办评分离,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学位授予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创新机制,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2.建设目标。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增强质量自律,培育质量文化。外部质量监督体系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撑与宏观监管,以质量为主导统筹资源配置,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质量监督作用。

3.基本原则。①标准先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制订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②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主体和对象,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③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④支撑发展。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三、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保证

1.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要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见附件),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2.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不断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把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加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学习和科研实践的教育与指导。

3.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4.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管

1.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研究生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2.建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制订科学的评估标准,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按类型、分层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实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不断改进学科评估工作。

3.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推动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4.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开展质量调查,定期发布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质量自律,加强质量预警,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省级重点学科评选、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区域协作机制建设。

五、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作用

1.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逐步建立独立、科学、公正,且具有良好声誉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社会评价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领导,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作为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措施,统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附件: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129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规范。

一、目标与标准

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并定期调整。

制订学位授予标准。在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制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办法。制订本单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办法,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结构,发展特色。

二、招生管理

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制订研究生招生选拔规定。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招生选拔,充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保证招生质量。

三、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

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生个人发展需要,建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类型。

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授课教师资质,规范课程教学,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健全学位论文开题及评阅制度。论文开题要有规范的程序,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探索国际同行评阅。

健全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制度。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答辩委员会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安排必修环节,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制订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

四、导师岗位管理

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导师交流与培训办法。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加强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建立导师激励与问责制。完善导师激励制度,明确和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与权力,调动导师育人积极性,发挥导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完善导师问责制,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

五、研究生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以鼓励创新为导向,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统筹制订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保证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有一定比例的导师和研究生参加。

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

建立研究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制度。健全研究生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研究生创业教育,鼓励研究生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六、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

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保障各类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等基本条件。

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以提高质量为导向,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建立毕业生发展质量跟踪调查和反馈制度,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信息,定期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七、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

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职责,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营造质量文化。通过质量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加强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文件三:《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者为在读学生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前款人员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第九条 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其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由其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调查认定结果,对相关学生、教师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对学位申请者、学生、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处理单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前款规定人员对依据本办法所给予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文件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一、总 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 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6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文件五: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