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035102) Juris Master(law) 一、学科简介 法律硕士(法学)是我国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成功融合在一起的一种新型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旨在培养掌握法律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我校为顺应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的发展趋势和要求,自2009年按照教育部的安排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招生规模逐年扩大并将成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研究方向 根据毕业论文选题,可以选择法学专业二级学科各研究方向。 三、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为: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的能力。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四、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五、学习形式与年限 法律硕士(法学)全日制学制为两年。 六、课程设置
七、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指导老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法律硕士(法学)学位论文除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外,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论文的写作均应当规范,符合以下六个方面要求: 1、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2、论文应当对国内外同类选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选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并说明该选题研究领域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观点应当鲜明,并能反映出作者对该选题所涉领域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 4、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在读期间至少应当阅读15部非教材类专业书籍,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研读过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不少于5部,并应当在学位论文的注释中有所反映;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了解了该领域国内外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 5、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其中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 6、论文语言精练、论证充分,符合写作规范要求,一般不少于2万字。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课程考试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八、培养方式与方法 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重视理论联系实务能力的培养。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一定比例的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主要培养学生以下方面的实践能力: (1)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2)较为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为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为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通过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环节,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以上内容应当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 专业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具体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结合专业课程的学习,安排研究生参加一定实践的社会调查或社会实务(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参加相应的学术研究会或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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