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7〕273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河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注册截止日期前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加强对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复核,未通过复核的,无法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其后果自负。
第七条 每学期面授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或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中等;60分至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均有四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即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和结业后3年内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提请补考。学生无论何种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一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缺课学时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数1/3者;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者;
(三)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3者。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有关课程免修免考:
(一)第二学历的学生;
(二)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不超过3年的学生;
(三)在我校或外校学习,经考核课程成绩及格的学生;
(四)已取得及格成绩课程的留、降级学生。
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获准后,学生原成绩记入成绩册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并在成绩栏内注明“成绩/免”。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学生经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有三门次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而又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应予留级。
第十四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做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
(二)不同层次;
(三)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等专业)转普通专业;
(四)入学一年后;
(五)资格生、二学历等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无特殊原因的;
(六)已转过专业者。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签字同意后,经学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拟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主管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3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个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生可提请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无权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或破损证书原件,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原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主办: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