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校发〔2006〕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是实现教育目的、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手段,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培养优良教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师的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职业素养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师应以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陶冶学生,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教学工作。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语言文明,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