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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时间   2017-05-29

河南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来源:yl23455永利官网   时间:2015-06-30

河南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校发〔2015〕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推进学风和教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四条  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但专业基础课仍应以闭卷考试为主。为了避免一次考试决定学习成绩的弊端,成绩评定可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组为成员的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试卷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院系考试安排,负责组织校领导、教学督导组及其他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应落实以下工作:

1.召开领导办公会议。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结合本单位学风考风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召开教职工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及试卷审定、监考职责的培训、试卷评阅、保存和成绩录入等,以确保试卷质量,做好考试工作。

3.召开学生考试动员会。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消除考试作弊动机,树立公平竞争意识,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

第八条  期末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要安排好值班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有关信息上通下达。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总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等部门必须做好考试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维护修缮考场设备,根据考试安排调整校区间的班车,做好教学楼值班工作,做好餐饮供应等,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

1.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大学体育和公共选修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考试,并在每学期停课前一周内完成考试或考查。

2.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一周半时间内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提前考试。

3.考试时间按上午8:00、10:20,下午2:30(3:00),晚上7:00四个时段安排,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4.为了避免学生因重修、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或跨年级选课造成的考试冲突现象,每个考试时间段原则上只安排一个年级的考试。

5.考试时间地点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开课单位负责通知到应考学生。

第十一条  考务安排

1.公共课考试由开课单位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统一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各学院安排。

2.考试要均匀安排所有考试课程,各专业各年级每天的考试科目不得多于2门 。

3.每场考试要随机编号,按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4.考生在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41-60人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监考人员 不少于4人。

5.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考试监考人员由各学院提供,开课单位负责具体安排监考考场,专业课考试监考人员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6.各教学单位必须向监考人员发放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四章  试卷命题、评阅和保管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必修课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选修课课程可以采用考试,也可以采用考查。

第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的教学班开设同一门课程,必须统一命题。

第十五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命题的题量一般以学生平均水平在90分钟基本完成为标准(特殊课程除外)。

第十六条  命题时要充分考虑该课程知识点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试卷覆盖面应达到80%以上,未实施学业成绩过程性评价的课程题型不得少于四种。试卷推荐题型如下: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实施学业成绩过程性评价的课程除外)。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由开课单位指定,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命题教师名单。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所命试题,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10日,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必须出A、B两套试卷(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中论述题应有要点分),在符合学校规范的标准化试卷式样的同时,所有A、B试卷内容不得雷同且命题范围和难易程度相当。

第二十一条 命题教师应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复习重点或暗示考试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期末考试期间须专门配备符合考试保密要求的试卷保密室和保密柜,保密室须安装监控设施,具备防火、防水、防盗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室必须指派两人管理,保密柜要配备两把锁具,两名管理人员分持两把钥匙,启用试卷时,需同时到场方可打开保密柜。

第二十四条  试卷须到指定地点印刷,印刷前要与承印方签定试卷印刷质量和保密安全合同。合同应一式三份,教学单位和承印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提交到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学单位若自行印刷试卷,需签约责任书备案。

第二十五条  要妥善保管试题底稿(清样)、印版、底片等物品,试卷印刷结束后,要协助印刷厂彻底清理,废用试卷、印刷底版要全部销毁。

第二十六条  凡接触过试题的一切人员(包括命题、审题、制卷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如发现试题泄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教学单位要及时密封试卷。各门课程试卷评阅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要求组成3-5人的评卷小组实行集体流水作业评阅。

第二十八条  所有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成绩的评定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时一律使用红色笔(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

第三十条  试卷卷面评分应为得分,不打扣分(负分),不打“√”、“×”等符号,每小题题首有得分,论述题评阅有要点得分,大题题首和卷首汇总的得分要填写在得分栏内。

第三十一条  试卷批阅时卷面要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涂抹,确需要涂改之处需签名。

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所录入成绩经任课教师核对无误,打印录入成绩,所打印的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保存。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成绩录入结束后,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期末考试成绩。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经核实,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修改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若没有更改成绩相关证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试卷分析是课程考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试题有关信息的分析,旨在检测教与学的效果,检查命题质量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出学生学习的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重要的反馈信息。试卷分析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学生成绩分布状况分析。从各个分数段学生人数分布情况看成绩是否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如不符合,分析其原因。
   2.内容覆盖面情况分析。考试内容是否覆盖了课程所有章节,是否与教学大纲的要求一致。
   3.难易程度分析。试题难度、深度是否与教学大纲、教学要求相符。
   4.学生对知识点掌握情况分析。对学生失分较多的题目和失分较少的题目,分析其原因。
   5.改进建议。教师在今后命题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教师在今后授课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学生今后在该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从哪些方面入手,怎样才能学好该门课程,有何具体建议。

第三十七条  批阅后的试卷一律由开课单位负责登记保存。基本学制为四年制的学生,其试卷至少保存7年;基本学制为五年制的学生,其试卷至少保存8年。

第三十  试卷要有专门保存地点,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试卷(A、B卷)、标准答案(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成绩单、试卷审批表、试卷统计分析表、考场记录等要装订后一并存放。装订要整齐、美观,标明学年学期、试卷名称、考试年级和专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考规范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根据学院安排,参加监考工作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所在单位教务管理人员,由单位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替监考,擅自安排他人监考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布置及考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关闭教室与考试无关的音、视频设备,监考人员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2.做好清场工作,确保座位区域没有留有考场禁止的物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

3.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随机编排座位,组织学生按座位间隔入座。

4.要求学生将书包等非考试必要的文具存放在教室指定区域,同时向学生特别提醒以下事项:

(1)将校园卡(或学生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备查;

(2)不得随身携带手机、电子字典、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

(3)存放在指定区域的电子产品,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4)检查座位及附近区域,如发现有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在开考后视作本人行为。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站立监考巡视,严禁在学生考试座位区域坐着监考。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不得聚集聊天,不得使用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启封试卷后,如发现试卷有印刷错误、份数不够等问题,应立即与主考人员联系,并在考场记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试题印刷问题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予以公开答复。对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人员不得予以解释。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发生或发现答卷破损或污染的,应报告主考人员,并在考场记录中说明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因故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必须在考场记录中说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考场内喧哗的,监考人员必须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者,监考人员可以终止其课程考试,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学号与其本人不符的,必须提醒学生立即改正。如其拒绝改正,应视作替考,必须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

第五十一条  监考工作应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如发现学生有违纪企图,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对口头警告无效者,监考人员应该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

第五十二条  在规定的考试结束时间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必须提醒学生:“离考试结束时间还有十分钟”。

第五十三条  到了考试结束时间,监考人员必须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其中一位监考人员负责全面掌握考场情况,其他监考人员负责收集试卷,并核对考卷与考试人数。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将试卷、答卷及草稿纸等整理后,填写《考场记录表》,如实反映考场情况。试卷立即送交开课单位。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五十五条  学生须持本人照片清晰的校园卡(或学生证、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过程中应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老师检查。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按随机编号隔位就座,并检查和清理座位及附近区域,如有与考试相关内容应立即向监考老师说明,由监考老师作相应处理,否则在开考后视作本人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在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外,其他一律不得询问。

第五十八条  除考试有明确规定使用铅笔答题的科目外,答卷一律使用黑色或者蓝色水笔和圆珠笔答题,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否则考核成绩按照零分记载。

第五十九条  考生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本场考试按照旷考记,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允许返回考场继续答卷。

第六十条  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参加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必要的文具。学生不得携带书籍、复习资料、手机、手提电脑、电子词典等物品进入考场。书包须统一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一并交给监考老师,不得在考场与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六十二条  考生要认真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在考试前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开考后递交申请无效,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

第七章  违纪和作弊的认定

第六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无视警告而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未按考场规则或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教材、复习资料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使用他人考试工具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7.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六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2.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携带手机等不允许携带的设备者(不论是否内含与考试相关内容);

7.对于采用计算机考试的课程,查看自带的存储设备或非老师允许的文件夹者(不论是否内含与考试相关内容);

8.以提交论文、报告或作品等形式作为考核的课程,存在严重抄袭或伪造数据者;

9.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六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在桌内、座位旁、文具盒、衣物、身上、试卷下面等处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条、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袭);

3.传接答案者(不论是否抄袭);

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5.利用手机等设备接收或传送信息者;

6.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七条  考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指使他人替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包括写论文等);

2.考试累计受到二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六十八条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如雷同卷),须及时连同物证向教务办公室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可视情节依据上述条款给予处分。

第八章  违纪和作弊处分程序

第六十九条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

2.收缴其试卷,并保留好违纪作弊证据;

3.将作弊学生信息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

4.依据学生违纪作弊情节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5.考试结束后,将所有材料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

第七十条  对于违纪和作弊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在查清事实并责令本人写出检查的基础上填写《河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确认单》,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在该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对于违纪和作弊拒不承认事实者,可据人证、物证等证据给予加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教务处在核准事实后,根据学院意见和本条例相关规定,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草拟出处理报告,报请学校领导批示。

第七十二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一式三份下发相关学院,一份学院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或2名及以上老师签字,确认已告知学生本人)后送交教务处。

第七十三条  学生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诉。

第七十四条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参照《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办:教务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